问:请您介绍一下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从2006年开始,我委商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同意,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开展相关工作。2007年,我委、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明确提出,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据此,我委在广泛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完成《暂行办法》,以十部委文件形式印发。《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正式确立,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主要对象和基本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