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通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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